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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日的罚单!雅诗兰黛再次被罚

发布时间:2022-02-09 16:07

牛年除夕日(1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批行政处罚信息,雅诗兰黛名列其中。


△公告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为推广特润修护肌透精华露产品,上述公司通过东方卫视、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主要内容为“年轻指数+77%”和“柔润+17%平滑+20%透亮+15%”等表示产品功效的视频或者平面广告,并附以小字标注。

△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雅诗兰黛的上述广告内容系基于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测试实验室出具的临床报告。上述广告中所宣传的“年轻指数+77%”“柔润+17% 平滑+20% 透亮+15%”等功效,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样本、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配合防晒产品使用而取得的研究数据,且当事人以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恢复的片面指标指代“年轻”的整体概念。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经专家论证及走访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查明,皮肤代谢产物种类数的恢复并不等同于皮肤年轻程度的提升,且受试者年龄对皮肤代谢产物、柔润程度、平滑程度、光彩透亮程度等有较大影响,年龄越大,皮肤状态改善效果越明显。

同时,消费者调查结果表明,涉案广告中的小字标注不足以使消费者充分知悉相关产品功效的真实含义以及前提条件,且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因此,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2381671元。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238.1671万元



来源:聚美丽

作者:岚

网址:http://www.jumeili.cn/News/View/40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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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雅诗兰黛政策法规宣传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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