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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京东、天猫、唯品会被罚了

发布时间:2020-12-31 15:37

2月30日,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书中披露了一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示例,包括虚假宣传“全网最低价”、降价额度与宣传不符等。部分示例如下:


11月26日,唯品会平台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唯品会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12月4日,天猫平台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11月14日,天猫平台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11月30日,京东平台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京东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书中表示,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处罚书还显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除责令改正和警告外,对唯品会、京东、天猫均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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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处罚,唯品会发布公告回应称,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美妆头条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网址:http://www.mztoutiao.com/index.php?m=Article&a=show&id=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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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电商天猫京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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